有關:年度會計和核數事宜

时间:2022-04-01   

此信為提醒閣下年度會計和核數事宜。

請注意,如果收到香港稅務局(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發出的利得稅報稅表,貴司需按時向稅務局提交填妥的利得稅報稅表,同時附上相關的財務審計報告書和有關的評稅計算方法及附表。如香港稅務局已向貴司發出稅表,貴司不能以未收到稅表為理由而延誤送呈有關文件至稅務局。

根據《稅務條例》( 112 ) 71(1) 條,依照稅務條例條文而徵收的稅款,須按評稅通知書內所指示的方式在該通知書內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繳付。若非如此繳付稅款,須被當作為拖欠稅款。

稅務局局長可立即根據《稅務條例》第 XII 部的規定,採取法定追稅行動 ( 包括徵收百分之五附加費、向第三者發出追收稅款通知書及進行法律行動等 ) 以追收欠款。

即使香港稅務局確實未向貴司發出任何報稅表格,但如貴司於本年度已賺取應課稅收入,貴司有責任在該會計年度年結4個月內通知稅局,否則貴司將可能被處以HK$10,000或不高於應繳稅金3倍罰款。

除上述香港稅法規定外公司的董事還需按照香港公司法第429條,在年結日後9個月內召開公司週年股東大會,會上需出示公司財務審計報告書。如董事不遵循以上合理步驟,即屬犯罪,可處最高罰款HK$300,000

基於上述原因,我司建議貴司能在每年的年結日後2個月儘早把已完成的內部賬目或有關會計文件給我司,年結日是指第一次報稅所定下的日期例如:第一年年結日期為20161231日,請在每年年結日後2個月(20172月或3月內)將有關文件給我司,以便進行會計和審計工作。

最後,請注意根據香港公司法第373條,公司須就其入息及開支以英文或中文備存足夠的記錄,并須在該記錄所關乎的交易、作為或營運完結後,將該記錄保留為期最少7年,如公司董事沒有確保以上事項被遵守,根據香港公司法第377條,即屬犯罪,可處最高罰款$300,000。所以煩請貴司將公司內部賬目或有關會計文件保存。

如有任何問題,請隨時聯繫我司+852 25109799 +86 755 83250216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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